虚拟数字货币挖矿是一种通过计算机算力来确认交易并生成新的虚拟货币的过程,尽管挖矿本身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难题,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并没有明确规定挖矿活动的合法性,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来监管和管理这一活动,而另一些国家则对其持保留态度或尚未采取明确的立场,在进行挖矿活动时,参与者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虚拟数字货币挖矿的合法性因地区而异,需要在合适的监管框架下进行,下面看下详细内容。
虚拟数字货币的挖矿详解
虚拟数字货币挖矿一直以来都是在线论坛中的热门话题,大家可能看过有关比特币、达世币、以太坊和其他类型的加密货币的视频和文章。在这些内容中,虚拟数字货币挖矿的话题经常出现。简而言之,虚拟数字货币挖矿是一个术语,指的是收集加密货币作为对您完成工作的奖励的过程,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虚拟数字货币挖矿是一种收入来源,帮助他们获得更大的财务自由。很多投资者都想要进一步的了解这个虚拟数字货币挖矿合法吗?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阐述一下。
虚拟数字货币挖矿合法吗?
虚拟数字货币挖矿是否合法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这一过程消耗能源且碳排放量巨大,对国民经济贡献程度较低,并且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环节所衍生的风险日益凸显,不受管理的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虚拟数字货币挖矿违法案例
案例一:省内严查严处国有“挖矿”活动,多人被处分
肇水发展公司纪委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某员工存在“挖矿”行为。市水务集团公司及肇水发展公司对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缴其在“挖矿”期间占用公司资源所耗电费5318.6元和所获收益4772.89元等;对相关领导责任人作出行政撤职、扣罚绩效、党内问责通报或谈话提醒等处理。
案例二:利用办公电脑“挖矿”,受党内警告处分
绍兴市上虞区职业教育中心机房管理员丁某某伙同劳务派遣人员何某某,利用办公电脑并购置3台“矿机”放置于信息技术楼,从事挖取渡鸦币活动累计111天,获利1.5万元,丁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绩效考核奖3个月;何某某被解聘。
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虞某及工作人员吴某某利用办公电脑“挖矿”,分别挖得以太币0.03枚、0.76枚(查获时该币价值为每枚22560元),虞某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并扣除一个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吴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扣除三个季度绩效考核奖金。(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三:虚拟货币“挖矿”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并支付收益。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仅支付丰复久信公司18.3463个比特币,此后未再支付其他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上文中的内容是关于虚拟数字货币挖矿合法性的详细阐述。但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各国政府对加密货币挖矿持不同看法。例如在德国,挖取比特币被视为向比特币加密货币系统提供核心服务。而中国许多地方政府正在打击比特币挖掘活动,导致很多组织完全停止挖掘比特币。此外,有些国家将加密货币挖掘的利润视为应税收入,而其他国家将此类活动的成果视为免税收入。